汙泥是否是危廢
首先,單純用於處理城鎮生活汙水的公共汙水處理廠,其產生的汙泥通常情況下不具有危險特性,可作為一般固體廢物管理。
另外,專門處理工業廢水(或同時處理少量生活汙水)的處理設施產生的汙泥,可能具有危險特性,應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範》(HJ/T298-2007)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的規定,對汙泥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第三類,以處理生活汙水為主要功能的公共汙水處理廠,若接收、處理工業廢水,且該工業廢水在排入公共汙水處理係統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共汙水處理廠的汙泥可按照第一條的規定進行管理。但是,在工業廢水排放情況發生重大改變時,應按照第二條的規定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第四類,企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工業廢水的,出水水質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汙泥,屬於正在產生的固體廢物,對其進行危險特性鑒別,應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範》的規定,在廢水處理工藝環節采樣,並按照汙泥產生量確定最小采樣數。
幾個典型的汙泥判別
1、重金屬超標的電鍍廢水與電鍍汙泥:
電鍍汙泥屬於危險廢物,廢物類別往往同時屬於HW17、HW21、HW22、HW23。重金屬超標的電鍍廢水,屬於廢水汙染防治範圍,納入廢水管理,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範圍,不屬於危險廢物。雖然超標廢水未納入危險廢物管理,但是根據《兩高司法解釋》(2016版),如果廢水中一類重金屬(如鉛、汞、鉻、鎘、砷)超標3倍、或者二類重金屬(如鎳、銅、鋅、錳、釩)超標10倍以上的,除處以行政處罰外,照樣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2、生活汙水處理廠產生的汙泥:
屬於固體廢物,不屬於危險廢物。根據環辦【2010】157號文件,該類廢物在轉移管理的過程中,“參照危險廢物管理,建立汙泥轉移聯單製度。”參照危險廢物管理的意思是說,該類汙泥不屬於危險廢物,但是要提高管理層級,尤其是要加強台賬管理,防止運輸過程中拋灑滴漏與非法傾倒。然而工業企業汙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汙泥,往往因其浸出毒性超標、或者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和其他危險特性,絕大部分應屬於危險廢物範疇(判定方法主要依據企業環評、行業規律、物料來源、專家認定、屬性鑒別等)。
3、生活垃圾焚燒產生的飛灰:
危險廢物(HW18)。但是在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控製標準》(GB16889-2008)中6.3條要求後,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不納入危險廢物管理;另一種情形是,如果經過預處理後,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汙染控製標準》(GB30485-2013)有關要求的,協同處置過程也納入豁免管理範疇。
4、醫療機構汙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汙泥:
大部分屬於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規定,“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中的“感染性廢物”中列有“其他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汙染的物品”,醫療機構汙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柵渣、沉澱汙泥和化糞池汙泥等,應列入此類。在新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廢物代碼為841-001-01。
如果某醫療機構在環評時,對於廢水處理工藝經過專門設計,並且已對汙泥做出了屬性判定,如果管理部門認為該類汙泥應當納入危險廢物管理,則應通過危險廢物鑒別程序進行最後判別。
五步法鑒別汙泥是否危廢
依據由環境保護部聯合國家發改委、公安部發布自202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結合住建部、環保部、科技部於2009年2月28日聯合發布的《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及汙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五步即可判定汙水汙泥是否屬於危險廢物,如下圖所示:
第一步 分類
第二步 判定依據
第三步 如何監管
第四步 資源化利用
第五步 哪些能夠豁免?
(部分圖片來源:環保新課堂,編輯:網優危廢)
關於汙泥處理處置,我國已經出台了一係列的政策法規,如2000-2002年期間《城市汙水處理及汙染防治技術政策》和《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2009年住建部、環保部和科技部聯合出台《汙泥處理處置及汙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2010年環保部出台《汙泥處理處置汙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指南》《城鎮汙水廠汙泥處理處置技術規範(征求意見稿)》,住建部出台《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試行)》,等等。
今後,汙泥處理處置工作將是環境汙染治理攻堅戰的下一個隘口,也將是環境保護工作的下一個重要抓手,也將是環境保護市場的下一個風口。
那麽,關於汙泥處置的六大國標限值分別是多少?汙泥處置又是如何分類的?現將相關國家標準整理如下:
汙泥處置八大國標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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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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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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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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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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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28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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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汙泥汙染物控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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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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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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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503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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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製磚用泥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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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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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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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460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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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單獨焚燒用泥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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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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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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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460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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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土地改良用泥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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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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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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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348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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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混合填埋用泥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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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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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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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348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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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園林綠化用泥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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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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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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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348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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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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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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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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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806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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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鍍汙泥處理處置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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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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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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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用汙泥汙染物控製標準》(GB 4284-2018)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汙水處理廠農用時的汙染物控製指標、取樣、檢測、監測和取樣方法。標準適用於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在耕地、園地和牧草地時的汙染物控製。
汙泥產物農用時,根據其汙染物的濃度將其分為A級和B級汙泥產物,其汙染物濃度限值應滿足表1的要求,A級和B級汙泥產物的使用條件見表2。
表2允許使用汙泥產物的農用地類型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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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泥產物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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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使用的農用地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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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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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園地、牧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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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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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地,牧草地、不種植食用農作物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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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泥產物農用時,其衛生學指標及限值應滿足表3的要求。
表3汙泥產物的衛生學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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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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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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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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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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蝢蟲卵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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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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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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糞大腸菌群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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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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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泥產物農用時,其理化指標及限值應滿足表4的要求。
表4汙泥產物的理化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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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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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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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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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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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水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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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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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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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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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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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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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徑/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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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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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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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質(以下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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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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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泥產物農用時,年用量累計不應超過7.5t/h㎡(以幹基計),連續使用不應超過5年。
2《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 製磚用泥質》(GB/T 25031-2010)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製燒結利用的泥質、取樣和監測。標準適用於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的處置和汙泥製燒結磚利用。汙泥用製磚時,汙泥理化指標應滿足表1的要求。
汙泥用製磚時,汙泥燒失量和放射性核素指標應滿足表2的要求。
汙泥用製磚時,汙泥汙染物濃度限製應滿足表3的要求。

汙泥用於製磚與人群接觸場合時,汙泥衛生學指標應滿足表4的要求。
3《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 單獨焚燒用泥質》(GB/T 24602-2009)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單獨焚燒利用的泥質指標及限值、取樣和監測等,標準適用於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的處置和汙泥單獨焚燒利用。
汙泥單獨焚燒利用時,其理化指標及限值應滿足表1要求,在選擇焚燒爐的爐型時要充分考慮汙泥的含砂量。
汙泥單獨焚燒利用時,應滿足表2的要求。
汙泥焚燒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應滿足表3的要求。
4《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 土地改良用泥質》(GB/T 24600-2009)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土地改良利用的汙泥指標和限值、取樣和監測等。標準適用於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的處置和汙泥土地改良利用。排水管道通挖汙泥用於土地改良的泥質可參照本標準。
汙泥土地改良利用時,其理化指標及限值應滿足表1的要求。
汙泥土地改良利用時,其養分指標及限值應滿足表2的要求。
汙泥土地改良利用時,其微生物學指標及限值應滿足表3的要求。
汙泥土地改良利用時,其汙染物指標及限值應滿足表4的要求。

5《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 混合填埋用泥質》(GB/T 23485-2009)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進入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混合填埋處置和用作覆蓋土的泥質指標及限值、取樣和監測等。標準適用於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的處置和汙泥與生活垃圾的混合填埋。
汙泥用於混合填埋時,其汙染物指標及限值應滿足表1的要求。
汙泥用作填埋場覆蓋土添加料時,其汙染物指標及限值應滿足表2的要求,基本指標及限值應滿足表3的要求。

汙泥用作垃圾填埋場終場覆蓋土添加料時,其生物學指標還需滿足GB 18918中要求,見表4。
6《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 園林綠化用泥質》(GB/T 23486-2009)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園林綠化利用的泥質指標及限值、取樣和監測等。標準適用於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的處置和汙泥園林綠化利用。
汙泥園林綠化利用時,其他理化指標應滿足表1的要求。
汙泥園林綠化利用時,其養分指標及限值應滿足表2的要求。
汙泥園林利用與人群接觸場合時,其生物學指標及限值應滿足表3的要求。
汙泥園林綠化利用時,其汙染物指標及限值應滿足表4的要求。
7《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 分類》(GB/T 23484-2009)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分類見表1
8《電鍍汙泥處理處置 分類》(GB/T 3806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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